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5日】 【来源:通信发展司】 【字号:
 

工信厅通[2009]25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关于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管理落实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3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通报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一次。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运营企业申报质量监督、竣工备案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管局)实施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各管局查处工程建设中违规违法行为情况以及通信工程质量工作开展好的企业情况等

二、各管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本地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见附件1),需文字说明的可另附;

(二)本季度重点检查的13项工程项目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按部18号令要求撰写)。

各管局将纸质材料报送部(通信发展司),同时将电子版发至txjsgl@miit.gov.cn和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zljd@ccicc.com.cn

三、部(通信发展司)将每季度汇总各省报送的材料,形成全国通信工程质量工作情况通报,在行业内印发。

四、为总结全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管局应于每年的115日前将上年全年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总结报部通信发展司。主要内容应包括:本省通信工程质量总体情况,实施通信工程监督检查情况,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情况,实行网上申报和竣工备案,发布有关质量监督工作信息,以及做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经验及建议等。

五、建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是构建通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基础。各管局要按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部18号令)、《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点》以及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见附件2)等要求,采取行为监督和实体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有计划开展工作,认真记录运营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企业建设活动情况,按时上报本地区情况。

六、本通知至201011日起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

    (联系电话:010-68206165
附件1:《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doc
附件2:对通信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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